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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攀枝花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试行)》

【攀枝花市】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钒钛高新产业园区建设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开透明,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攀枝花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是推荐性标准,适用于攀枝花市三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米易县、盐边县可参照执行)。依照《标准》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等级划分,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双方当事人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提供依据,在实际使用中,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根据小区规模、绿化率、公用设施设备硬件配置等情况在合同中确定。

  二、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应当依据本《标准》提供相应等级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其他项目的,可参照本《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如不参照本《标准》的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约定不按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需调整服务标准及相应价格的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征求业主意见后调整执行。

  四、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部2007年7月1日)

JGJ/T 30-2003 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建设部2003年6月1日)

3.术语和定义

DB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成都市房管局、成都市技术监督局 2010年11月30日)

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住宅

以个人或以家庭为生活单位供人们长期居住的房屋([JGJ/T 30-2003,定义5.0.18])。

3.2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接受委托,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3业主

房屋的所有权人。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3.4使用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承租人、实际使用者。

3.5共用部位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DB510100/T 054-2010,定义3.1])。

3.6共用设施设备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房屋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经营性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DB510100/T 054-2010,定义3.2])。

3.7专项委托服务

专业性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的委托,承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专业服务。

3.8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接受业主(或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各类单项服务。

3.9紧急维修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正常,需要立即对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活动([DB510100/T 054-2010,定义3.3])。

3.10急修

对影响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生活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维修。

通常指业主专有部分委托维修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3.11客户满意率

客户(业主或使用人)在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的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活动中,表示满意的人数占征询意见总人数的百分比。

3.12管务公开栏

设置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用于公示物业服务项目基本情况、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相关情况和物业服务信息的宣传栏。

4.总则

本标准通过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等级划分,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双方当事人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提供依据。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为五级,五级为最低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高一等级要求包含相应低一等级的要求。

住宅物业服务包括综合服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装饰装修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化养护以及社区文化建设七项内容,每项内容均有与之对应的等级要求。

除非本标准有更高要求,住宅物业服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