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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德府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市民安全乘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七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保安全、惠民生”的理念,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建立更加有效的电梯安全责任体系,落实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更新、经费保障、应急处置、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和社会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二、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电梯的使用单位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建设单位等。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各县(市、区)政府(含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街道办(乡镇政府)应当尽快督促其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住建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尚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新安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协调确定其中1个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市政公益设施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单位;政府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三、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一)电梯使用单位责任。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对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

1.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

2.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营运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管理模式,建立电梯安全管理的档案。

3.应向电梯所在地质监(工商质监,下同)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质监部门申请变更;选择有资质、维保质量信用等级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工作,并保持维保单位的相对稳定。

4.监督维保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详细记录每次维保情况;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保电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5.加强电梯日常管理,按规定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签、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及时答复业主有关电梯安全的相关诉求,向业主公告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接受业主和乘客的监督;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的时间;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专人保管电梯专用钥匙。

配备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须由持证人员操作的电梯,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进行现场疏导。

6.确保电梯应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完好、有效,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值班人员实现24小时有效联系;定期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电梯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置,及时组织维保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修理;制定电梯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电梯困人时应当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保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电梯发生事故时,应迅速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

7.高效、规范使用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支付电梯的日常维保和检验检测等费用,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8.制定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对使用电梯拉运装修材料或大件物品等派员进行现场管理,制止不安全用梯行为;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保单位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积极配合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和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

(二)业主责任。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1.爱惜保护责任。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文明乘梯、规范用梯,不恶意破坏电梯及相关标志;监督他人文明规范使用电梯,参与涉及电梯管理、修理、改造、更新等事务的协商表决。

2.有偿维护责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按照规定归集、使用、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保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的费用。

3.监督举报投诉责任。监督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举报投诉未履行相应责任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

(三)维保单位责任。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1.维保单位应当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发现电梯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2.配备足够的、有资质的电梯维保人员,加强对维保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维保人员严格按规范要求作业,确保现场维保时持证人员不少于1人,并保证现场施工安全。

3.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每15天至少对电梯维保一次,排除电梯故障和安全隐患;对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电梯。

4.建立电梯维保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的维保和故障处置情况,档案至少保存4年,不得做虚假维保记录。主动向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公示电梯维保情况。

5.每年度至少对其所维保的电梯进行1次自行检查,向使用单位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6.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如实记录。

7.设立24小时电梯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抵达,排除故障或现场实施救援。

8.发现电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电梯生产单位反映。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中: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9.自觉接受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及时将发现的事故隐患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报告。

10.电梯维保单位不得将电梯日常维保业务分包或转包,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禁止超越许可资质范围承揽维保业务。

11.外地企业在德阳境内从事电梯日常维保业务,应在德阳境内设立固定的办事场所、配备本单位持有电梯维修资格的职工以及固定电话和必要的设备、工具与检测仪器等,向质监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持续保持工作条件的稳定。   

(四)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单位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1.电梯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负责,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作业人员资格证、监督检验报告或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

2.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供法定的技术服务;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报告。

3.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办理书面告知手续,且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自行检测合格后,应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和监督检验证明。

4.电梯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建立电梯的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电梯,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5.住宅小区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与电梯相关的建设活动,采购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电梯,保证移交的电梯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五)建筑设计单位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功能等情况,设计电梯的数量、容积等配置,对因未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设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六)建设单位责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与电梯有关的建筑结构设施、选型配置等设计,采购取得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确保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建设质量。对未按有关设计要求进行与电梯有关的建筑施工或采购配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梯等造成的停梯、候梯时间长、超负荷运营、故障多发等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宜选购知名品牌、信誉度高且配置高的电梯,鼓励建设单位选购知名品牌、信誉度高且配置高的电梯。

(七)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责任。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检验检测责任,对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检测质量负责。

1.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确保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电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应当依法为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3.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4.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当地县级质监部门报告。

5.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执行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配合所在地质监部门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意见未明确的责任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一)电梯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依法依约筹措,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其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日常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日常费用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

(二)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产权人依法承担。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推进住宅小区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保障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小区,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当地街道办(乡镇政府)组织业主协商解决,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政府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解决。

(三)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情况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应当遵循紧急维修程序原则。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照预案约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预案的,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及《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发〔2014〕445号)的规定实施。

(四)优化住宅小区维修议事规则,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维修。支持业主以电梯服务的单元(栋)作为议事单位,讨论决定本单元(栋)共有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事宜。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由相关业主、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申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备案。

五、强化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电梯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县(市、区)政府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区域内电梯安全负总责;研究制定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办法,解决电梯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对辖区内电梯进行安全排查,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对电梯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推动物业管理制度全覆盖。

(二)街道办(乡镇政府)职责。对本区域内电梯安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电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督促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小区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电梯管理不规范、安全制度不落实和违法违规、质量失信行为以及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报告。

(三)质监部门职责。负责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查处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封停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协调、指导行业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做好电梯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电梯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平台,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电梯安全动态监管和应急处置救援。

(四)住建部门职责。负责新建、改建楼房电梯数量、容积、位置和功能布局等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新建、改建楼房的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设计与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指导推进物业管理制度全覆盖,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监督和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调解决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宜。

(五)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负责电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公安部门职责。负责电梯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开展特殊情况下的电梯应急救援,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六、建立综合防范体系

(一)构建协调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质监、住建、安监、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社会稳定。

(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质监部门应当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封停,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街道办(乡镇政府)、安监、公安、信访等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因电梯封停等引发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强化诚信体系建设。住建和质监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物业企业、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制度,依据电梯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确定信用等级,将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对有不良记录的物业企业、维保单位采取重点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四)抓好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应落实电梯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加强电梯安全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聚集场所和故障频发电梯的隐患排查。协调解决“无使用单位、无维保单位、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问题;抓好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和更新改造,做好年限超过15年的住宅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加强住户装修期间对电梯的管理和保护,减轻房屋装修过程中对电梯的损坏;加大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确保维保质量。

(五)推进电梯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平台建设。结合德阳“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全市电梯安全监管综合平台,实现数据的共享,实现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动态性和有效性。推进电梯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完善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为电梯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实时监测功能的装置,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控。

(六)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赔偿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鼓励动员辖区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保单位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社会保险机构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补偿功能。

(七)鼓励社会参与监督。充分发挥电梯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维护行业市场稳定,引导电梯行业良性发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简化举报投诉流程,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电梯安全的监督,如实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保、检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全民监督电梯安全。

(八)加大指导宣传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加强电梯安全运行及业主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等方面的宣传,引导乘客文明乘梯,增强公众电梯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质监局负责具体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