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9828369274

惠民服务
国家法规
四川省法规
成都市法规
地市州法规
小区惠民服务
联系我们
  • 联系人:刘志坚
  • 联系电话:19828369274 微信同号
  • 服务中心地址:中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校内(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2号)
  • 服务中心创新治理试点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博雅新城A区党群服务中心
  • 服务中心驻大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文化中心401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惠民服务 > 地市州法规 > 广元市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宜居为首,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民生工程,进一步改善我市老旧住宅小区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住房综合品质和群众幸福指数。

二、实施原则

坚持“业主自愿、保障安全、政策支持、依法合规”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分步实施”的原则。在业主自愿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T033-2014)规定,电梯增设与城市、小区规划相统一,符合安全要求。原则上按五年安排,分年度实施。市中心城区电梯增设补助由市和利州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级负担,其余县区坚持属地管理,各自负担。

三、实施范围

广元市辖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投入使用的6层及以上无电梯的既有住宅(不包括居民自建房),且电梯增设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属于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征收范围和征收计划的住宅小区,不适用本意见。

四、实施条件

(一)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结构、建筑设计、消防、抗震、防雷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可以按梯号(幢)为单位进行,电梯增设应经该梯号(幢)房屋的全体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如增设电梯拟占用非住宅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三)单位产权的房屋需产权单位书面同意。

(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由同意电梯增设的全体业主作为实施主体,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楼栋长、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之一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上述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五、资金筹集

资金渠道以自筹为主,其他资金支持为辅。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或额度;

(二)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三)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1.补助时间。该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并报送申请财政补助资料的电梯增设项目纳入省、市、县区补助范围;2018年12月31日之后实施电梯增设的项目不再享受省级补助。

2.补助标准。①各县区制定本辖区内电梯增设财政补助标准。②市中心城区以电梯停靠六个楼层为基准,财政补助标准为每部电梯10万元(原住宅建筑物已预留电梯井的,财政补贴5万元),每增加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加补助0.5万元;财政补助坚持分级负担,原市级机关住宅楼电梯增设补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既有居民住宅楼电梯增设补助由市、利州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③2018年12月31日以前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为每部15万元(原住宅已预留电梯井的每部补助10万元)。

3.申请补助程序。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各县区住建或房管部门申请补助。

同意电梯增设的全体业主应就各自出资额、维护、使用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电梯增设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六、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协调并组织实施工作,市中心城区由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县区规划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

(三)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本县区辖区内的电梯增设施工图审查备案(含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负责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审核及支付。

(四)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完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相关用地手续。

(五)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电梯增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专项验收。

(六)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梯安装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电梯安装告知受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电梯使用登记和专项验收。

(七)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电梯增设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管理。

(八)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房屋幢数、增设数量的调查摸底和统计上报工作;引导需电梯增设的既有住宅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

七、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申请人(楼栋长、业主委员会、单位、居委会等)可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报告;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公示

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该梯号(幢)房屋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电梯增设工程费用筹集方式;电梯增设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品牌、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摊方式或增加物业收费标准等。公示期十五天,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由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

(三)签订增设电梯协议

同梯号(幢)业主同意电梯增设实施方案后,与实施单位签订协议。

(四)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增设电梯协议签订后,实施主体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1.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增设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2.未预留电梯井拟新建电梯井(包括砖混结构井道、钢筋混凝土井道、钢结构井道等)的,实施主体向规划部门提交增设电梯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规划部门会同国土、住建、消防、城管等部门到现场进行踏勘,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办理增设电梯的方案审查意见。

(五)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增设电梯工程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单位应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消防及防雷安全负责。

(六)委托施工及办理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实施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

(七)施工和验收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电梯井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梯轿厢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所有建设资料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2.竣工验收。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国土、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进行“一站式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实施主体凭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其他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许可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共有人代表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九、产权归属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产生的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出资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原登记权属面积;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十、协商解决机制

业主对电梯增设有异议的,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申请调解,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十一、宣传引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予以指导、协助。有意向增设电梯的业主可以向社区居委会申报,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登记并上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满五年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