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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乐山市】乐山市物价局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乐市价发[2008]122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规建局、乐山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川价费[2003]29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川价费[2003]52)、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ll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币场调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乐山市物价局会同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分级分等定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合同中协商约定,同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各区()、县、自治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乐山中心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乐山市中心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附件1),由与物业服务等级(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构成。

       四、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附件2),由乐山市物价局会同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分别根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并公布。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结合不同物业项目的实际,按照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设施设备条件,以及满足其正常运行、维护的要求,分别在相对应的服务等级指导价内协商,并与业主在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六、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设施设备等条件超出或达不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或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结合实际,参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七、为规范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的各种收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可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施工方收取,高层和多层住宅均按不高于0.0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计算。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了装修管理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工出入证押金及工本费、装饰装修保证金,公共楼道维护费、电梯使用费属于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不可重复收费。造成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另行承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垃圾的,清运费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2.0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由装修企业或装修人在该标准中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八、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建设单位或营销部门协助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统一标准全额缴纳。

       九、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所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的,其机动车车位租金及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停车场所产权属业主共有的,其机动车停车是否收取停车服务费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小区内的停车场所依法对外开展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其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核批,同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十、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不得提前累计预收。

       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十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在建筑区划内的显著位置或者收费场所,公布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标准。业主认为收费内容属违规收费或收费无依据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从200861日起试行。乐山市物价局、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乐市价调[2004]31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乐山市物价局
2008
51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