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9828369274

惠民服务
国家法规
四川省法规
成都市法规
地市州法规
小区惠民服务
联系我们
  • 联系人:刘志坚
  • 联系电话:19828369274 微信同号
  • 服务中心地址:中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校内(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2号)
  • 服务中心创新治理试点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博雅新城A区党群服务中心
  • 服务中心驻大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文化中心401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惠民服务 > 地市州法规 > 自贡市

【自贡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有关问题通知

【自贡市】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 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房局发〔2011〕12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专户管理银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根据《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意见的通知》(自府办发[2009]3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现将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商品房

由购房人按未配备电梯的35元/平方米、配备电梯的55元/平方米交存。

(二)拆迁安置房

统一建设的拆迁安置房,由拆迁实施单位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未配备电梯的35元/平方米、配备电梯的55元/平方米交存。其他拆迁安置房在办理分户产权前交存。

(三)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由购房人按未配备电梯的房屋35元/平方米、配备电梯的房屋55元/平方米交存。

(四)集资建房、农村联建房

集资建房、农村联建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由集资建房户、农村联建房户按未配备电梯的房屋35元/平方米、配备电梯的房屋55元/平方米交存。

二、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及办法

(一)交存前期备案

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房在出售前,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二)领取交款通知

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房在政府同意出售后,集资建房和农村联建房以及统一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在办理初始登记前,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须持房屋预测绘报告、楼盘表、政府同意出售的书面材料等,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代号及分户代号,领取《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以下简称《交款通知》)等资料。

(三)交存

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时,集资建房、农村联建房在办理初始登记前,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依据业主对应分户的《交款通知》通知购房人、集资建房户、农村联建房户及时向专户管理银行交款。购房人、集资建房户、农村联建房户凭《交款通知》、交款人身份证到自贡市邮政储蓄银行在市辖四区指定的储蓄网点交存,邮储银行出具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住宅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尚未售出和开发企业自留的商品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交至专户管理银行,待房屋出售时向购房人收取已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统一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在办理初始登记以前,由拆迁实施单位到邮政储蓄银行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他拆迁安置房在办理分户产权登记时,由拆迁实施单位统一交纳。

开发企业、拆迁实施单位、购房人、集资建房户、农村联建房户不得以现金支付方式直接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四)交款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持房屋总平面图复印件、面积实测绘报告复印件、项目信息表、业主分户清册等相关资料到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认手续。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对开发企业已足额交清未售出和自留的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项目开具《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出售房屋交清凭证》;对已足额交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集资建房、农村联建房、统一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开具《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清凭证》(以下均简称《交清凭证》)。

(五)维修资金账户变更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转让人)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转让后,凭新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产权人身份证到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六)其他相关规定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并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未提交《四川省住宅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全额付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未提交《专用收据》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分户所有权登记。未售完的成栋商品房、统一建设的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农村联建房,未提交《交清凭证》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三、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申请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持以下资料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提出使用申请备案。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住户明细表》;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业主书面表决的相关资料;

4、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2/3业主同意并公示的证明材料;

5、维修工程预算书、图纸等;

6、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

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查看现场并审核方案,方案审核通过后,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拨预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预拨付金额为预算金额的50%。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算备案制度:

1、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实行现场签证。

2、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凭工程决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签署的验收审核意见等资料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备案后,管理中心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决算资金。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为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进行维修,维修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不低于工程价款总额3%,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由维修施工单位凭据业主审核书面材料,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备案后,管理中心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提出紧急维修申请,经维修资金监管部门认定后可先行划拨维修资金。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