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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5〕4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有效补充原有垂直交通系统,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严格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T033-2014)规定,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的原则下进行。


    (三)坚持“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二、实施范围


    达州市中心城区(含通川区、达川区、经开区)建成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7层及7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单梯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三、实施条件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结构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幢)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经该梯号(幢)房屋的全体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三)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单位书面同意。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既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资金筹措


    资金渠道以自筹为主,其他资金支持为辅。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专有部分占该梯号房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增设电梯的房屋属房改房的,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按规定使用已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五)政府补贴:


    1.补贴时间。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已开工的增设电梯项目,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送申请资料的;已按照本意见规定增设电梯,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贴。


   2.补贴标准。以电梯停靠七个楼层为基准,补贴15万元(原住宅建筑物已预留电梯井的,补贴10万元),每增加一个停靠楼层增加补贴0.5万元。


    3.申请补贴程序。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审批文件、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既有住宅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初步方案。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十五天。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由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同梯号(幢)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后,可自行或由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办理审查报备手续。


    (四)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增设电梯协议签订后,实施主体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1.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增设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2.未预留电梯井的,拟新建电梯井(包括砖混结构井道、钢筋混凝土井道、钢结构井道等)的,实施主体向规划部门提交增设电梯的申请,规划部门会同国土、住建、消防、城管部门到现场对下列内容进行踏勘、核实,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增设电梯基本条件:


    (1)同梯号(幢)业主一致书面同意;


    (2)拟增设电梯的位置在业主自有用地范围内;


    (3)增设电梯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空间;


    (4)增设电梯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5)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不得影响相邻关系,消防安全、通风、采光、通行等应当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6)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7)经消防部门确认拟增设电梯不影响所在建筑物或者周边建筑物消防安全;


    (8)增设电梯不得影响周围国防光缆、管网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按规范保证安全间距。


    3.经现场踏勘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后,实施主体委托对建筑原有结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由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还应对增设电梯后房屋结构安全作出评估意见,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实施主体提交下列资料,规划部门正式受理申请。


    (1)拟增设电梯位置的土地权属证明;


    (2)消防部门的意见;


    (3)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4)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平面图、效果图);


    (5)同梯号(幢)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文件(含业主身份证明及与既有建筑的产权关系)。


    (6)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确认文件。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单位是指电梯所属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


    (7)涉及占用公用设施的,需提供公用事业单位的意见。


    4.国土、住建、消防、城管等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单位证明或意见。


    5.规划部门对实施主体申报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后,在拟增设电梯工程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并同时告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6.经公示无异议后,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图专业技术指导审核意见书。设计单位应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


    (六)委托施工及办理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向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七)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既有住宅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一站式验收”,各部门将竣工验收意见书面函告既有住宅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实施主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许可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共有人代表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七、产权归属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产生的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视为增加容积率,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八、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二)调解机制。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争议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九、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增设电梯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付审查和专项补贴资金发放的审核及拨付工作。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查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用地手续。


    (四)市公安局(消防)负责增设电梯消防安全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电梯安装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电梯安装告知受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电梯使用登记。


    (六)市气象局负责增设电梯防雷装置指导监督。


    (七)市财政局负责增设电梯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


    (八)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既有建筑增设电梯管线开挖管理。


    (九)通川区政府、达川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既有建筑增设电梯房屋幢数、增设数量的调查摸底和统计上报工作,引导需增设电梯的既有建筑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


    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