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9828369274

惠民服务
国家法规
四川省法规
成都市法规
地市州法规
小区惠民服务
联系我们
  • 联系人:刘志坚
  • 联系电话:19828369274 微信同号
  • 服务中心地址:中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校内(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2号)
  • 服务中心创新治理试点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博雅新城A区党群服务中心
  • 服务中心驻大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文化中心401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惠民服务 > 四川省法规

《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发挥行业专家的专业作用,引导物业管理活动的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第三条  在物业服务企业、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长期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研究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经过一定程序,可入选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专家:

(一)具有工程、管理、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三)熟悉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 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个人执业无不良记录;

(五)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在25岁至65岁之间;

 (六) 物业服务企业的入选专家应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六年,且担任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及以上职务不少于五年。其工作单位具有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七)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的入选专家,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律师资格五年以上;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专家的入选和管理

(一)专家库专家在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推荐的基础上,经过资格预审、专业培训、理论实务测试及综合考评后确定。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四川省住宅与房地产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考评合格人员颁发物业管理专家聘任证书,聘期三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续聘;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建立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的履责情况进行考核。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或解聘。

第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专家实行解聘:

(一)本人自愿解聘;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不再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

(五)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行为;

(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职能机关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情形。

第六条  专家的职责:

参与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论证咨询;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物业管理行业服务标准和经营评价标准;

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工作;

参与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评审考核;

(五)参与物业管理行业争议调解及重大事件的处理;

(六)参与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培训宣传工作;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委托的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纪律,不得收受除正当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财物;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在执行受托工作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个人与物业管理项目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受托工作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提供服务行为和结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六)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业务交流活动;  

(七)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的抽取选用  

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根据专业对口、项目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回避制度,采用随机抽取或指派的方式,在专家库选择专家参与各类相关活动。

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国家示范物业管理项目预评复查,应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从本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

本省行政区划内2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项目及5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项目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应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从省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

第九条  各市(州)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组建本市(州)物业管理专家库。

市(州)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省和国家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推荐预评,应当由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从市(州)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